股票质押新规

1. 已转让股权仍可质押融资 :
已转让的股权仍然可以用作抵押借款。
2. 签订书面合同 :
股权质押需要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可自由转让的股票,出质人和质权人应签署书面协议,并完成出质手续。
3. 时间限制 :
股票质押贷款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期限为一年。借款合同到期后,不得展期,需按照法律规定重新审查处理。
4. 质押比例和集中度限制 :
质押比例超过50%的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再融资。
单一证券公司或单一资管产品接受单只A股股票的质押比例分别不得超过30%和15%,单只A股市场的整体质押比例不得超过50%。
5. 融资人资格限制 :
金融机构和类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不得作为融资人。
融入方需为参与实体的企业与个人,且融入资金应专户管理,不得用于淘汰类产业、新股申购或买入股票。
6. 初始交易金额和后续交易要求 :
融入方首笔初始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后续每笔不得低于50万元,不再认可基金、债券作为初始质押标的。
7. 资金用途管理 :
融入资金应当用于实体经济生产经营,并需专户管理。
8. 业务运作规范 :
证券公司需建立融入方信用风险持续管理及资金用途跟踪管理机制。
证券公司对融入方的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
9. 黑名单制度 :
对存在严重违规或违约行为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应将其记入黑名单,并在一定时间内(如3年)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这些新规旨在简化质押流程,提高市场效率,同时加强监管,保护投资者权益,并确保股票质押业务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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