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商业银行的程序

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名称预先核准 :
商业银行在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前,需要先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设立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的,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商业银行的,由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2. 提交申请审查材料 :
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审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3. 筹建阶段 :
筹建商业银行应当由发起人各方共同向银监会提交条件申请,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筹建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4. 开业申请与审批 :
商业银行筹建完毕后,应向银监会提交开业申请,银监会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人填写正式申请表,并在两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核准的颁发金融许可证。
5. 开业登记 :
商业银行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最长期限为三个月。
6. 公告 :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总结:
设立商业银行的流程包括名称预先核准、提交申请审查材料、筹建、开业申请与审批、开业登记以及公告等步骤。整个流程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需要获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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