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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情形包括:

1.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

2. 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

3. 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

4. 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

5. 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 ;

6. 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

7.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也不适用简易程序:

1.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

2. 发回重审的 ;

3.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

4. 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

5. 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

6. 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 ;

7. 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

综上所述,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被告人的特殊情形,另一类是案件本身的特殊情形。在实际操作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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