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由于特定法律事实的发生,导致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结束。以下是破产程序终结的主要原因:
1. 和解与整顿 :
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通过法院认可,企业恢复活力,扭亏为盈,按和解协议偿还债务。
2. 财产不足 :
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继续破产程序已无意义。
3. 财产分配完毕 :
管理人根据破产分配方案,将破产财产全部分配给各请求权人,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
破产程序终结后,会有以下法律后果:
如果企业整顿成功,企业恢复活力,继续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企业的法人资格消灭,由破产清算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未申报的债权,破产程序的终结通常不影响其存在。未申报的债权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进行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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