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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

检察院审查起诉程序

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受理案件 :人民检察院在接到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后,应在7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限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2. 阅卷 :办案人员审阅案卷材料,包括《起诉意见书》、证据材料和其他法律文书,并制作阅卷笔录。

3. 讯问犯罪嫌疑人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了解犯罪事实和情节。

4. 听取意见 :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将书面意见附卷。

5. 审查证据 :全面、认真审查起诉意见书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核实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6. 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其他证据,如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并注意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7. 专家审查 :如有必要,可请专家进行审查。

8. 证据复查 :对证据进行复查,包括要求公安机关或自行复验、复查勘验等。

9. 甄别可疑证据 :甄别可疑证据,并重新询问证人。

10. 变更强制措施 :如有必要,变更对犯罪嫌疑人的强制措施。

11. 报告检察长 :根据审查结果,报告检察长,并决定起诉或者不起诉。

12. 制作法律文书 :根据检察长的决定,制作起诉书或者不起诉决定书。

在整个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院需确保审查活动的合法性,并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任何问题或需补充侦查,检察院可退回侦查机关补充相关材料或进行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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