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上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起诉和受理 :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并在七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审理前的准备 :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包括:
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
调查、收集证据。
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
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 开庭审理 :
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法庭调查 :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包括: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调解或判决 :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 宣判 :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此外,普通程序还包括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情形,以及判决和裁定的相关内容。
这些阶段构成了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主要流程,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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