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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上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民诉上普通程序都有哪些

民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 起诉和受理 :

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必须受理,并在七日内立案,通知当事人。

原告对不予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 审理前的准备 :

审判人员在受理案件后、审理之前应作的准备工作,包括:

弄清双方当事人的请求与答辩。

调查、收集证据。

通知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参加诉讼。

其他保证正确、及时审理案件的工作。

3. 开庭审理 :

准备阶段 :由法庭查明和解决案件能否进行实体审理的问题。

法庭调查 :在法庭上审查各种证据,对案情进行直接、全面调查。包括:

当事人陈述。

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宣读鉴定意见。

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辩论 :

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互相辩论。

调解或判决 :

法庭在审理和辩论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达成协议,审理即告终结。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依次判决。

4. 宣判 :

人民法院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判决书发送当事人及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此外,普通程序还包括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的情形,以及判决和裁定的相关内容。

这些阶段构成了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主要流程,确保了案件的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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