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2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该条款明确了家庭中父母与子女之间抚养和赡养义务的法律规定,保障了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权益,同时也规定了成年子女对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的赡养义务。此外,该条款还明确禁止了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以保护婴儿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原《婚姻法》已经废止,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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